1. 0. 1為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提高智能建筑的設計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智能辦公樓、綜合樓、住宅樓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項目也可參照使用。
1.0.3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統應根據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住宅除外),且各級均有可擴性、開放性和靈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級按有關評定標準確定。
1.0.4智能建筑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1.0.5智能建筑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 0.1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為平臺,兼備建筑設備、辦公自動化及通信網絡系統,集結構、系統、服務、管理及它們之間的最優化組合,向人們提供一個安全、高效、舒適、便利的建筑環境。
2.0.2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將建筑物或建筑群內的電力、照明、排水、防災、保安、車庫管理等設備或系統,以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為目的,構成綜合系統。
2.0.3通信網絡系統(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樓內的語音、數據、圖像傳輸的基礎。同時與外部通信網絡(如公用電話網、綜合業務數字網、計算機互聯網、數據通信網及衛星通信網等)相聯,確保信息暢通。
2.0.4辦公自動化系統(OAS)0ffice Automation System
辦公自動化系統是應用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和行為科學等先進技術,使人們的部分辦公業務借助于各種辦公設備,并由這些辦公設備與辦公人員構成服務于某種辦公目標的人機信息系統。
2.0.5綜合布線系統(GCS)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綜合布線系統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之間偽傳輸網絡,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的語音、數據通信設備、信息交換設備、建筑物物業管理及建筑物自動化管理設備等系統之間彼此相聯,也能使建筑物內通信網絡設備與外部的通信網絡相聯。
2.0. 6系統集成(SI) 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將智能建筑內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統在物理上、邏輯上和功能上連接在一起,以實現信息綜合、資源共享。
3 通信網絡系統
3.1 一般規定
3. 1.1 通信網絡系統應能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擁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內的各個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
3. 1.2 通信網絡系統應能對來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內外的各種信息予以接收、存貯、處理、交換、傳輸并提供決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網絡系統提供的各類業務及其業務接口,應能通過建筑物內布線系統引至各個用戶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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